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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还敢随意开除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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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5-22 22: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一般都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劳动者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者最怕的就是用人单位找各种借口将其辞退,或者变相辞退,想尽办法克扣我们的血汗钱。然而通常这些辞退理由都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但是劳动者往往忽略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在我们这种小城市,民众法律意识没有那么强,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更加助长了有些用人单位的嚣张气焰,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们每个劳动者要多多少少了解一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依法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依据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也就是根据你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给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做了详细的规定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也就是说法律只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发生时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并且通常用人单位都是以红色字体标注的几条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而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故,一般只要用人单位将申请人辞退并且出具了书面的辞退通知,该种情况下大多数为违法辞退,劳动者应向劳动仲裁部门寻求权利救济,维护自己的权利。

例:张三2008年1月1日入职A公司,每月工资6000元,2012年1月2日A公司以公司效益不好,或者张三严重违反A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并且出具了书面的辞退通知,A公司需举证证明其与张三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果证明不了其需要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4000元(6000*4.5*2)。

因为违法辞退的成本很大,一般用人单位都会慎重考虑辞退员工,或者不出具书面的辞退证据,这就让劳动者束手无策,因此劳动者要注意保存相关的劳动关系及辞退的证据,这样就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希望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ps说好了每天一篇的,今天差点忘了,需要面壁思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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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6-5-22 23:08 | 只看该作者
大家可以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大家一起交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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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6-5-23 10:17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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