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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哪种情况下能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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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5-29 10: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天的帖子里我讲了一下工伤的赔付标准,很多人不免就要问了,要工伤赔偿的前提是要认定工伤,那么今天我就来归纳一下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工伤或者说是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的情形可以分为应当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情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201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述规定又进行了补偿和细化,比如说上下班途中顺道买点菜,接小孩子放学或者顺道办点其他事情发生了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工伤。该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如果发生了上述认定工伤的情况,单位有义务在一个月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一个月内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单位原因未申请工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有认定工伤的情形,那么肯定也有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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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6-5-29 10:52 | 只看该作者
总贴第十一篇,劳动版块第十篇,继续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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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6-5-30 22:23 | 只看该作者
欢迎李大龙律师(姑且如此称呼)加入法治宣传之列,不遗余力开展普法宣传.
精神可嘉!赞一个!也期待更多的网友能获得帮助。

既然自称是律师,希望能公布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律师执业证号。
      比如本律师信息:
      田源律师   

      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0910767653
      律师事务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
      电话号码13907246050  15071281373  
      希望李大龙律师尽快公布自己的具体情况,便于各位网友咨询联系
      再次向李大龙律师义务宣传法律常识表示敬意。
     期盼更多的执业律师加入义务宣传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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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6-5-31 08:44 | 只看该作者
田律师,我今年才转回文喆律师事务所的,你不走咱么还有机会聚一聚呵呵。李大龙律师,执业证号14206201510862991    联系电话15271256189。有不当之处,请田律师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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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6-19 00:17 | 只看该作者
李大龙律师 发表于 2016-5-29 10:52
总贴第十一篇,劳动版块第十篇,继续加油。

    对李大龙律师加入义务宣传法治的做法表示敬意,同时希望李大龙律师能够坚持下去,数年如一日。
       对于困难当事人能够施以援手,也期盼赤壁的更多执业律师到赤壁热线法治论坛开展普法。
         加油,李大龙律师,好样的,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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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6-19 00:24 | 只看该作者
李大龙律师 发表于 2016-5-31 08:44
田律师,我今年才转回文喆律师事务所的,你不走咱么还有机会聚一聚呵呵。李大龙律师,执业证号142062015108 ...

          据了解李大龙律师是从沿海大城市回赤壁发展的,
        能够主动到论坛开展法治宣传的思想理念值得称道。
        我在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直到2016年2月离开赤壁到武汉发展,
        但不论在哪里我的根永远在赤壁
        感谢李大龙律师为热线网友开展的义务法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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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6-6-21 16:41 | 只看该作者
像版主田律师、田前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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