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小Q3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噪音,谁放纵了你们的无所畏惧?

  [复制链接]
111
 楼主| 发表于 2016-6-20 13:44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乌龟大仙 发表于 2016-6-18 23:08
答:没有人管。你晓得城管局隔楼主所说的地方有多远?一跨远! 都不管! 那就说明是真的没人管了。别人想管也 ...

有执法权!我去问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赤壁热线微信公众号
112
 楼主| 发表于 2016-6-20 13:47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lisayushiqi 发表于 2016-6-18 23:48
这种事很难根治,职能部门也没精力日日去管,只有靠自己想办法,公共场所大家都能放喇叭唱歌,那就搞个比他 ...

谁要他们天天管!你丫不懂第一天去树威信,杀鸡儆猴的道理啊?!收缴赃物,罚款,拘留所!这些用在禁鞭上可以,为啥不能用这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3
发表于 2016-6-20 14:37 | 只看该作者
没油水罚不了钱,谁愿去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0 15:54 | 只看该作者
ynifqp 发表于 2016-6-20 14:37
没油水罚不了钱,谁愿去管

所以更要我们自己去争取!!你不发出声音永远不会有回应!!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5
发表于 2016-6-20 20:2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2107000742 于 2016-6-20 20:28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GA机关的规定。

      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GA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GA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明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6
发表于 2016-6-20 20:32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GA机关的规定。

      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GA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GA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明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7
发表于 2016-6-22 09:03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8
发表于 2016-7-14 09:54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说不好管,真是好笑!就没人想想他们的电从何而来?既然不能得罪得罪不了的人,那就只好委屈两旁的门店了,没了他们供电,音响它能唱得起来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9
发表于 2016-7-16 15:22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城管局隔这里太远,管不到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0
发表于 2016-7-17 00:10 | 只看该作者
同情,顶一个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广告业务|版主守则|免责声明|无图版|手机版|小黑屋|删帖指引|赤壁热线 ( 鄂ICP备11015190号 )

GMT+8, 2024-11-14 11:07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