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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入住宾馆后醉酒死亡,宾馆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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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2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酒店宾馆注意义务的认定。
       所谓注意义务,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范畴,指义务主体谨慎、小心地作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附随义务的集中体现。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其他义务”即包括“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的义务。
       3.协助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目的能顺利实现的义务。
       4.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同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5.保密义务。又称忠实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
       6.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鉴于饮酒是一项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特别是醉酒人醉酒后陷入无助、危险的境地,这是普通人都应知道的社会常识。因此,死者作为成年人在饮酒时应当意识到饮酒过量的危险,对自身的死亡应承担重大过失责任。
   宾馆作为服务行业,在死者入住后,即与其形成以住宿、保管、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混合合同关系。在知道死者醉酒、身体可能出现突发情况时,应尽最大之谨慎注意义务防止董某遭受人身损害,即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及时报警或者通知醉酒者的家人,或对死者及时提供必要的照顾义务和保护义务。
       如果宾馆酒店餐饮业从业者未尽上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使醉酒者不能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会对醉酒者的死亡承担一般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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