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说,他的行为政府是无法奖励的。
若奖励的话,就是变相鼓励学校,培训机构等社会机构未经未成年监护人的许可从事危险活动不担当相关责任了。
若家属希望追究责任的话,只有两个机构。
1.培训机构。没有购买工伤保险。
若购买工伤保险的话,在从事教育教学过程中死亡,是算工伤的。
但问题是。他的行为是否是教学行为(教学时间),还是个人行为(非教学时间)?
2.船只的所有者与管理机构。
理由:是船只没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施与工具。但文章没说明其划船是否有经过船东的许可,还是属于偷偷摸摸的行为。
存在的问题是:吴达是成年人,若其经过船东许可,则船东是要赔偿的。但未经过船东许可,性质就不一样的。则船东是可以反告吴达是偷窃行为的。
就像此前江苏的一个新闻报道一样。一个小偷每天晚上偷车主的车出去开,每天早上还把车搽干净,并加满油,并还回来一样。
车主可以免予追究那个小偷的责任(没有发生违章或安全事故),但不表示其在法律意义讲他不是违法的。
3.现在其父母依据家庭实际情况,可以由村委会提出向政府申请困难补助。
4.鉴于其单纯的救人行为,可以进行社会捐款。(但其死亡是由于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并不单纯是因为救人引发的)。
若是他的外国同学(成年人)落水,性质就不一样了。就属于见义勇为,舍己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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