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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水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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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硕士生救落水少年牺牲 遗体仍保持着托举的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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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18:19 | 只看该作者
我想说,他的行为政府是无法奖励的。
若奖励的话,就是变相鼓励学校,培训机构等社会机构未经未成年监护人的许可从事危险活动不担当相关责任了。

若家属希望追究责任的话,只有两个机构。
1.培训机构。没有购买工伤保险。
若购买工伤保险的话,在从事教育教学过程中死亡,是算工伤的。
但问题是。他的行为是否是教学行为(教学时间),还是个人行为(非教学时间)?
2.船只的所有者与管理机构。
理由:是船只没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施与工具。但文章没说明其划船是否有经过船东的许可,还是属于偷偷摸摸的行为。
存在的问题是:吴达是成年人,若其经过船东许可,则船东是要赔偿的。但未经过船东许可,性质就不一样的。则船东是可以反告吴达是偷窃行为的。
就像此前江苏的一个新闻报道一样。一个小偷每天晚上偷车主的车出去开,每天早上还把车搽干净,并加满油,并还回来一样。
车主可以免予追究那个小偷的责任(没有发生违章或安全事故),但不表示其在法律意义讲他不是违法的。

3.现在其父母依据家庭实际情况,可以由村委会提出向政府申请困难补助。
4.鉴于其单纯的救人行为,可以进行社会捐款。(但其死亡是由于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并不单纯是因为救人引发的)。
若是他的外国同学(成年人)落水,性质就不一样了。就属于见义勇为,舍己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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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18:39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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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18:51 | 只看该作者
莫RUA国 发表于 2016-11-10 10:57
会水,但可能是大意了,应该把衣服鞋子全脱了再下水,也耽误不了几秒钟,方法得当的话,救一个十来岁的小 ...

赞同,起码要脱去外衣,外裤,鞋子,再下水,冷静点。。。可惜,,英雄一路走好。
政府应该颁个见义勇为奖,让正能量传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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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19:21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家里唯一的希望,你就这样不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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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19:30 | 只看该作者
kevintu 发表于 2016-11-11 18:51
赞同,起码要脱去外衣,外裤,鞋子,再下水,冷静点。。。可惜,,英雄一路走好。
政府应该颁个见义勇为 ...

manassehtshuma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得太突然,当时,他和小伟都吓傻了。就听到“扑通”一声,吴达衣服都没来得及脱,一头扎进水里救小哲。manassehtshuma赶紧把船桨递过去,小哲抓着船桨,吴达用肩膀和头顶着小哲的身体,小哲被救上了船。等再准备去拉吴达时,吴达却再没有起来。

若他吸取此前的救人教训,让小孩抓住船桨,人靠在船边,大家及时把船划到岸边,顶多就是冻了受点感冒。而不是采用顶的方式将小孩推到船上。可能就不会牺牲了。大冬天采用顶的方式,衣服又没脱,衣服的含水很重,搞的不好,将人顶上船,船失去平衡。大家又都掉进水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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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20:01 |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社会脊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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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20:36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什么叫英雄?为了社会,为了他人敢做一般人不敢做的事,甚至不惜牺牲自己就是英雄!明知道有危险,为了救人任然以身赴险,这样的人难道不值得敬佩吗?唧唧歪歪,就你聪明,就你知道危险,人家大学生不知道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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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21:31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希望雪梅姐全家节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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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22:22 | 只看该作者
海底飞 发表于 2016-11-11 20:36
什么叫英雄?为了社会,为了他人敢做一般人不敢做的事,甚至不惜牺牲自己就是英雄!明知道有危险,为了救人 ...

还英雄?没看到文章的内容是吴达主动提出到陆水湖湖面划船的吗?
一个大学法商学院的研究生,竟然不懂未成年保护法?若那个落水小孩死亡的话,他要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现在情况是,那个小孩被救了,吴达死亡。
在这种情况,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便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若那个小孩死亡了话,不论吴达是死还是活,他家的门口都会被受害者家属把门给堵住。
那这个文章的标题就会变为:
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违反未成年保护法,从事危险户外活动,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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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2 06:56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救人是好,安全意识太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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