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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立法处罚未经收件人同意投放快递柜行为
2020-09-02 11:10 来源: 新华社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新华社厦门9月2日电(记者 颜之宏)记者从厦门市人大法制委了解到,《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已于近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规定,快递企业未经收件人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受处罚。 据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李本年介绍,根据条例的相关要求,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提供快件投递服务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收件人智能投递设施名称、地址、保管期限、提取方式以及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如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称、地址提供投递服务。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孟钟藜
厦门立法处罚未经同意投放快递柜行为:收件人未同意最高可罚5千
据国内媒体报道,近日,厦门市人大常委通过并公布了《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相关条款规定,快递企业未经收件人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受处罚。 据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李本年介绍,根据条例的相关要求,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提供快件投递服务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收件人智能投递设施名称、地址、保管期限、提取方式以及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 如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称、地址提供投递服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规定,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未征得收件人同意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智能快递柜应设置不少于18小时的免费保管期限。 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网友点赞《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并希望类似规定也能在全国其它地区推广。 (来源:快科技)
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摘录) 2.1 快递服务 2.1.1 快递服务 express service;courier service 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2.2.1)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3 总则 3.1 时效性 快件投递时间不应超出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 3.2 准确性 快递服务组织应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 5.2.2.3 投递次数 快递服务组织应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 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递服务组织投递的,快递服务组织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费用标准。 5.2.2.4 快件签收 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 — 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 — 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 — 与寄件人或收件人另有约定的应从约定。 本帖最后由 观音口的风 于 2020-9-3 08:4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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