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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采取鼓励举报、分级分类奖励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举报人)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统称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违法线索,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咸宁生态环境。 一、哪些生态违法行为可以举报 1.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倾倒、填埋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禁止排放的水、大气或固体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的; 3.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4.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5.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6.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达50吨以上的。 8.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影响较大的。 二、举报方式 12345公共服务热线;12369环保微信公众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分局指定地点;其他相关举报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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