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已被证实的案情过程,李天一案:李天一与父母旅游途中,北京朋友一表弟来北京,让表弟与李天一相识,北京朋友打电话邀李天一回北京相识一起聚聚,旅游中途放弃旅游李天一回北京,电话预约一酒吧聚会场所,酒吧经理为李天一一干人安排了两个酒吧女陪酒,一女不愿多喝酒,与李等人吵架后,李等人给300小费让其离去,留下另一女(杨某),杨某如果也不愿多喝酒,李等人可以让酒吧换人,这是一般酒吧的操作过程,愿意与不愿意都不奇怪,这是自愿,其中说明杨某愿意陪喝酒,并且喝的酒醉,此时:李等人提出让杨某出台,杨某不愿意,酒吧经理表示先出去吃夜宵,回来让杨某自己决定愿意不愿意出台,此时酒吧经理和杨某都知道,李等人有与杨某发生性关系的意向,杨某的酒吧业务已经结束,为什么要陪李等人一起出去吃夜宵,并且杨某已经喝醉,如果杨某想结束酒吧一天的工作,结束与李等人的酒吧业务关于,酒吧经理在场,杨某完全可以离开,同时酒吧经理也可以从酒吧中调度服务人员,以应付常规酒吧业务现象,这是任何酒吧都存在的业务操作过程,杨某即知道李等人有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意向,为何还要与李等人一起出去吃夜宵,酒吧经理即知道李等人有与杨某发生性关系的意向,为何吃夜宵中途要离开,并让李等人送杨某回去,这有没有蹊跷?李等人将杨某带到一地方后,让李某脱裤,杨某不愿意脱裤,如果用杨某不愿意脱裤来定义强奸案,这是十分幼稚不公平的,即便自己的女朋友,保守或者害羞撒娇,都有不愿意脱裤的表面表现,杨某一路跟着李等人喝酒吃夜宵,已经超出了杨某酒吧服务的业务范围,李等人强奸了杨某以后,给杨某2000元,杨某收下2000元,并没有强烈的感觉自己被强奸,也没有直接报警,而是,收下2000元后,找酒吧经理同事商量让李双江私了,李双江不愿回应,杨某和酒吧经理才报警,李等人强奸,这究竟象不象强奸,如果李某认定被强奸,应该是先寻找报警,而不是收下李等人的2000元,后再商量报警。本来哥是希望为李天一打官司,但考虑李天一的成人成长家庭教育太差,而现在,社会舆论已经左右着司法,事实李天一的不良问题,是家庭和社会的综合问题,而目前所有的舆论都将问题推到李天一一人身上,这是我觉得反常的社会现象,这样的官司并不会很难打,本来这就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我认为完全可以通过司法公正社会和舆论可认同的条件下,办理李天一的案件,希望网友踊跃发言可转载,其实哥是有能力为李天一案打官司寻找公正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