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8.5赵李桥交通事故情况说明 2021年8月5日下午,潘某平驾驶湘FC7***号半挂车从临湘市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出发往崇阳县昌华水泥有限公司行驶,15时55分许行至咸赵线大湾路路段时,与何某驾驶的鄂LF***3号面包车载乘(裴某芳、何某晨、何某欣)对向相撞,造成面包车驾驶员何某受伤经送赤壁市人民医院,当晚22时许何某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裴某芳、何某晨、何某欣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管部门处置情况: 2021年8月5日22时许,接赵李桥派出所转警。(涉亡人事故需转交交警大队) 2021年8月6日下午,交警大队事故科负责人、赵李桥派出所及湖北平安行司法鉴定所专家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复勘鉴定。 2021年8月10日接待死者亲属,介绍初步案情,告知死者亲属肇事方情况,安排了见面。并书面告知双方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平安行司鉴所【2021】车鉴字第2813号)。 截止目前为止,已产生医疗费用30余万元,已督促肇事方垫付安葬费5万元,医疗费20万元,均以转账形式给付死者家属,另与保险公司沟通垫付1.8万交强险医疗费。后续的医疗费用交警大队还在与肇事驾驶员及肇事车辆所属公司进行沟通协调。 2021年8月16日书面告知死者亲属及肇事司机,尸检报告结果。 2021年8月18日因案件复杂,且后果严重,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和成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报咸宁市交警支队批准,对本次事故认定期限决定延期。 2021年8月30日死者亲属申请重新车辆技术鉴定,且同意聘请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做重新车辆技术鉴定。 2021年9月8日给各方当事人送达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三真司鉴中心【2021】痕鉴字第H0654号)。 2021年9月16日,我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第4212811202100001761号),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责任认定书为何某、潘某平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1年9月22日,当事人潘某平对我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向咸宁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 2021年10月19日,咸宁市交警支队作出复核结论,撤销我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责令我大队重新作出责任认定书。并于2021年10月22日将复核结论送达何某家属。 2021年10月28日,我大队重新调查后制作事故重新认定书(第421281120210001763号),何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平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于2021年10月28日17时30分许送达何某的家属,家属拒绝签收。 2021年11月1日,市政法委维稳办牵头组织赤壁市交警大队、余家桥派出所、死者家属及肇事车辆所属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并督促肇事车辆所属公司继续垫付伤者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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