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6日01时45分, 122报警服务台接报案称:“在107国道赤壁市赤马港营里四组路段,有二货车相撞”,随后通知值班民警出警,接报警后,我大队交管科民警朱光荣、刘爱军、傅斌迅速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细致的勘察和调查取证。现将有关该起事故前期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说明如下: 一、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12年4月26日,当事人刘茂兴(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阳新县白沙镇青山村刘除组36号)驾驶违反装载规定的鄂AZC206号东风牌重型货车由大治市沿107国道前往湖南省长沙市,1时35分行至肇事路段与石某某(男,汉族,1983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赤壁市车埠镇肖桥村七组十九号)驾驶的在其前进方向左侧路口驶出且已完成左转弯的鄂L65235号车尾部相撞,造成刘茂兴、刘荣杰(男,汉族,1987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阳新县白沙镇青山村刘除组36号)二人当场死亡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二、交警大队处警情况 2012年4月26日01时45分, 122报警服务台接报案称:“在107国道赤壁市赤马港营里四组路段,有二货车相撞”。 接报警后,我大队交管科民警朱光荣、刘爱军、傅斌在5分钟内赶到了现场,发现鄂AZC206号东风牌重型货车与鄂L65235号车尾部相撞,鄂AZC206号车上驾驶员及乘员两人还夹在驾驶室内且有生命危险,于是立即拨打119和120请求消防部队和医务人员支援,并同时向上级领导汇报。10分钟后,大队领导胡晓,交管科科长雷青赶到现场,随后消防人员和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赶到。消防人员赶到后迅速通过各种救援措施,将夹在驾驶室的两人救出,经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和法医的检查,现场确认刘茂兴和刘荣杰已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我队将两名死者安置到殡仪馆停放。整过施救过程持续了1小时50分钟。 办案民警朱光荣、刘爱军、傅斌在完成了现场勘查、现场照相、现场访问和暂扣事故车辆等工作后,将案件情况向相关领导作了详细汇报,且通过各种方式与受害人家属取得联系。 三、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得知伤者死亡后,我大队通知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在对死者刘茂兴、刘荣杰进行了尸体检验。当日上午10时许死者家属赶到我队,我队随即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召集死者家属先期安排丧葬事宜。但死者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并要求一次性处理。我大队坚持耐心做死者家属工作,通过反复的宣传交通事故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做其家属工作一直到27日下午,死者家属才同意对方先行支付50000元丧葬费(实际政策标准为14046元/每人)将其安葬。并再次告知死者家属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规定。 死者家属在拿到丧葬费后又反悔,并未按照规定对死者进行安葬,而是到交警部门要求与对方当事人商谈一次性处理。我大队考虑到受害方是外地人,来往不方便,一家一次死亡父子二人实属惨事,就破例召集两方当事人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受害方要求对方在国家法律、政策之外额外再每人补偿十万元,对方不接受,且双方均不肯作出让步,调解陷入僵局。 通过我队的调查取证,依法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并送达了各方当事人。 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 当事人刘茂兴驾车违反装载规定且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石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且驾车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刘荣杰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四、死者家属冲击我队交管科情况 在此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我队严格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办事办案,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给各方当事人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鉴定意见书,并详细告知各方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在处理的整个过程中,死者家属多次到交警大队无理取闹,并且多次撕扯办案民警刘爱军,严重影响了刘爱军正常的工作。尤其是5月14日,死者家属召集了二、三十人到交警大队贴标语、打横幅,扰乱了GA交通管理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但在死者家属的无理取闹过程中,我大队副大队长胡晓、交管科科长雷青始终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做到再容忍再克制,始终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耐心细致的做其家属工作的思想工作。并且反复告知当事人权利:1、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依法向咸宁交警支队申请复议;2、就事故损害赔偿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并要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财产保全,依法扣押肇事车辆。死者家属通过我队的细心做工作,在了解了相关的政策、法律知识后,情绪才逐渐稳定下来。 关于网贴反映执法存在不公的情况,我队认为是子虚乌有,并且我队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的过程中,都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依据“促和谐”的原则,从死者家属的角度出发,尽量的为死者家属考虑。在整个的事故处理过程中,我队都是依法取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绝无存在执法不公的情况。 赤壁市GA局交警大队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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