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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音壁] 公告:赤壁市GA局交警大队对网友转帖事件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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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5-16 11: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友发帖链接:http://www.cbrx.com/thread-354885-1-1.html
以下是赤壁GA局交警大队对此事件的正面回复:
关于“4.26”刘茂兴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说明
             2012年4月26日01时45分, 122报警服务台接报案称:“在107国道赤壁市赤马港营里四组路段,有二货车相撞”,随后通知值班民警出警,接报警后,我大队交管科民警朱光荣、刘爱军、傅斌迅速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细致的勘察和调查取证。现将有关该起事故前期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说明如下:
             一、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12年4月26日,当事人刘茂兴(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阳新县白沙镇青山村刘除组36号)驾驶违反装载规定的鄂AZC206号东风牌重型货车由大治市沿107国道前往湖南省长沙市,1时35分行至肇事路段与石某某(男,汉族,1983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赤壁市车埠镇肖桥村七组十九号)驾驶的在其前进方向左侧路口驶出且已完成左转弯的鄂L65235号车尾部相撞,造成刘茂兴、刘荣杰(男,汉族,1987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阳新县白沙镇青山村刘除组36号)二人当场死亡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二、交警大队处警情况
              2012年4月26日01时45分, 122报警服务台接报案称:“在107国道赤壁市赤马港营里四组路段,有二货车相撞”。 接报警后,我大队交管科民警朱光荣、刘爱军、傅斌在5分钟内赶到了现场,发现鄂AZC206号东风牌重型货车与鄂L65235号车尾部相撞,鄂AZC206号车上驾驶员及乘员两人还夹在驾驶室内且有生命危险,于是立即拨打119和120请求消防部队和医务人员支援,并同时向上级领导汇报。10分钟后,大队领导胡晓,交管科科长雷青赶到现场,随后消防人员和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赶到。消防人员赶到后迅速通过各种救援措施,将夹在驾驶室的两人救出,经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和法医的检查,现场确认刘茂兴和刘荣杰已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我队将两名死者安置到殡仪馆停放。整过施救过程持续了1小时50分钟。
              办案民警朱光荣、刘爱军、傅斌在完成了现场勘查、现场照相、现场访问和暂扣事故车辆等工作后,将案件情况向相关领导作了详细汇报,且通过各种方式与受害人家属取得联系。
              三、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得知伤者死亡后,我大队通知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在对死者刘茂兴、刘荣杰进行了尸体检验。当日上午10时许死者家属赶到我队,我队随即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召集死者家属先期安排丧葬事宜。但死者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并要求一次性处理。我大队坚持耐心做死者家属工作,通过反复的宣传交通事故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做其家属工作一直到27日下午,死者家属才同意对方先行支付50000元丧葬费(实际政策标准为14046元/每人)将其安葬。并再次告知死者家属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规定。
              死者家属在拿到丧葬费后又反悔,并未按照规定对死者进行安葬,而是到交警部门要求与对方当事人商谈一次性处理。我大队考虑到受害方是外地人,来往不方便,一家一次死亡父子二人实属惨事,就破例召集两方当事人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受害方要求对方在国家法律、政策之外额外再每人补偿十万元,对方不接受,且双方均不肯作出让步,调解陷入僵局。
通过我队的调查取证,依法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并送达了各方当事人。
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
              当事人刘茂兴驾车违反装载规定且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石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且驾车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刘荣杰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四、死者家属冲击我队交管科情况
              在此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我队严格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办事办案,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给各方当事人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鉴定意见书,并详细告知各方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在处理的整个过程中,死者家属多次到交警大队无理取闹,并且多次撕扯办案民警刘爱军,严重影响了刘爱军正常的工作。尤其是5月14日,死者家属召集了二、三十人到交警大队贴标语、打横幅,扰乱了GA交通管理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但在死者家属的无理取闹过程中,我大队副大队长胡晓、交管科科长雷青始终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做到再容忍再克制,始终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耐心细致的做其家属工作的思想工作。并且反复告知当事人权利:1、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依法向咸宁交警支队申请复议;2、就事故损害赔偿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并要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财产保全,依法扣押肇事车辆。死者家属通过我队的细心做工作,在了解了相关的政策、法律知识后,情绪才逐渐稳定下来。
             关于网贴反映执法存在不公的情况,我队认为是子虚乌有,并且我队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的过程中,都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依据“促和谐”的原则,从死者家属的角度出发,尽量的为死者家属考虑。在整个的事故处理过程中,我队都是依法取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绝无存在执法不公的情况。
赤壁市GA局交警大队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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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枪 -10 -10 我想吐!还敢说仁义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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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5-16 12:14 | 只看该作者
哇哇哇哇哇   好大的官腔   F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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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2-5-16 12:29 | 只看该作者
受害人家属应当依法维权,不要实施过激的措施妨碍交警部门办案,毕竟交警部门是按照交通安全法规来办案子的。希望受害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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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2-5-16 12:32 | 只看该作者
死者家属应找个律师一同去调解,这只是普通的案件。按照法律程序办,就没有什么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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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5-16 12:33 | 只看该作者
我挖!你当我不晓得JJ大队的习惯哦,立马以前一个嘉鱼司机被蒲圻一个开货车的挖死了!立马,别个塞坨子,把嫌疑犯给放了!立马死者家属非常恼火找负责人谈,负责人不出来,还搞来武警镇压!这是前几年的事,蒲圻人人都晓得,不要脸说谎不怕脸红!我操,闪马你真是多事!要解释就要交警自己穿马甲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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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5-16 12:34 | 只看该作者
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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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5-16 12:35 | 只看该作者
看到回复!我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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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5-16 13:02 | 只看该作者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交通事故,鲜活的生命的逝去固然可惜,但究其原因,确实是这起事故的死亡人负主要责任。拿亲人尸首做为要胁赔偿,还是有些说不过去的,人人遵守交通法规,就不会出现这么多悲惨的事故。并且交警能这么快做出正面答复,证明还是很重视的,能做到这样,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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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2-5-16 13:24 | 只看该作者
机关枪 发表于 2012-5-16 12:33
我挖!你当我不晓得JJ大队的习惯哦,立马以前一个嘉鱼司机被蒲圻一个开货车的挖死了!立马,别个塞坨子,把 ...

对于您的回复,我只能表示无语!国有国法,家有家规,除了交警还有公检法,这个世界没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交警大队能在非常短的时间做出回应,作为一名民间论坛的版主,已经非常开心了,他们的及时回复是值得赞许的,在很短的时间,交警部门所做的工作和与其以前的作风和态度都有长足的进步,赤壁市民有目共睹,没有人是完人,能在舆论的督促下不断改进和进步就是百姓之福!不提倡用马甲解释任何问题,那样只会让“谣言”起步!就这件事而言,如果当事人有任何不解或者说冤屈,那就像田律师所言:法律途径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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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5-16 14:06 | 只看该作者
没说清,公道自然不在人心。交警大队觉得自己觉得委屈,那就把该起事故所有细节都完整的公布出来,到时公道自在人心。但现在的新闻稿显然说的不够具体。
说违反某一原则这很难让人信服。如果超载,超载了多少?如果是突然刹车,那是什么原因导致突然刹车?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车速是多少?人家闹,为什么闹?是要求对肇事者拘捕,还是要求多赔点,或者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满意?
赔多少,怎么赔,交警大队是否该做的更细致些。我相信在多数人印象中,死一个人至少要赔二十万。受害者家属多是以这个为依据,适当的要求多赔点。那交警大队为什么平时不能多收集这方面的新闻报道,拿出大量可供查询、且可信度更高的报刊资料来说明为什么只赔这么多,这样受害者家属是不是更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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