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你喜欢消费维权,喜欢公益,我可以给你提供一些材料。
就拿医生书写处方来说。多数医生书写处方存在违规,违反了卫生部的《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医生书写处方普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规定名称。明明该用通用名的,人家偏偏要用商品名。明明要用中文名称的,人家偏偏要用英文。
第二,那字堪比天书。医生书写处方的字除了个别专业人士外,估计没几个人认识。
表面上看医生书写了处方,不存在侵犯消费者也就是病人的知情权,也履行真实信息的告知义务。但是医生这种行为是无效的,因为消费者看不懂,多数人也看不懂,不知道是什么内容,再加上书写处方过程中本身就存在违规,所以其行为应被视为无效。
消费者知道医生书写了处方,也知道医生开了处方,但是病人也就是消费者看不懂处方上的内容,这叫履行了告知义务吗,这叫消费者知情吗。消费者连处方都看不懂,这能说消费者知情吗。既然医生书写处方的行为无法使消费者了解真实情况,所以应当认定医生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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