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擅自调整规划 , 改变用地性质和房屋用途 , 致使规划范围内的小区容积率、绿化率、大区公建和小区配套设施发生变化的行为 , 对业主来说 , 造成了合同的根本违约 , 开发商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 " 当事人订立合同 ,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五条 "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 视为要约。 "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 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 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 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入违反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之规定。本案中 , 业主与开发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 双方的买卖行为除应受《士地法》、《房地产管理》约束外 , 还应受《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约束。开发商根据《土地法》、《城市规划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其对所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依据规划、设计要求实施开发建设。如果开发商依经批准的新城小区规划总平面图 , 取得了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商品房预售许可 , 并为了实现销售依其制作的任何宣传资料、售楼书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要约时 ,该要约行为对开发商就具有约束力 , 一旦有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根据其要约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 即构成承诺 , 宣传资料、售楼书等均构成合同的附件 , 未经买卖双方许可 , 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 , 否则 , 将对另一方造成严约 , 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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