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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隔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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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中] 沸沸扬扬的印象规划调整事件分析(扫盲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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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5 18:17 | 只看该作者
隔壁的 2013-4-15 17:43
你大可以过去我的那个帖撒野,甚至骂街!反正我说过了不会再在那个帖进行回复,但是像你这样的刁妇,不得不让你感受一下这种滋味。网络平台本来就是一个自由民主的空间,各自有各自的评论,但不带人身攻击,否则就是人品问题!要进行网络骂战,我也无所谓,心情好就奉陪到底,心情不好,叼都懒得屌你,你还没这个资格!!!


就这素质还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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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5 18:38 | 只看该作者
实话说 你一点都不专业 首先哥是个男的 其次哥在这个行业比你早 也比你久 再者 没有谁在交房的时候看见被改的面目全非的规划还能跟你一样若无其事 
再者 你都不知道从哪里披了一件小马甲就自吹自擂的什么传说 扫盲 哥真的本来想当你是个屁的 结果一看你上了头 本来想提醒你一下 今日维权是为了将来下一代买房子置业不再受这么多非难 而不是委曲求全任人欺凌 更不是哑巴吃黄连 合同法有规定 法律有制度 你本末倒置说了那么一堆 忽略了业主最基本的合情合理的诉求 而大谈后期对业主的福利 就商业来说 金三角大江南我是看着他招商 也是看着他倒下的 画饼充饥的事情从来不可取 买住宅 不是买商业 

至于你说的那么好 无非是狂热房价下的一个梦 多数人花一辈子买一套房子 不过是为了住的舒服 为了环境 而不是你所说的什么商业 你专业的说 那里以后发展起来可以方便业主 我真想问问你 你以为招商就是打打电话 免租三年这样简单的事情吗?到时候主体建筑做起来了 住人不行做商业没人来 搞成了什么洗脚城 KTV 小区医院 火锅店 够你这样的专业菜鸟 闹心的了 就那个地理位置 你觉得能比大江南更适合做商业么?

其实你不是托 你是弱智 你要是托 你更弱智 
你开口闭口的专业 动不动就给人扫盲 专业的人 会忽略规划变更这个最重要的问题么?万一给你规划个医院 你是住还是不住呢?
今天你不抗争 开发商可以给你变更小区规划 增加容积率 减少绿化 改变土地性质 把当初合同上写的明明白白的你应有的权益全部悄然抹杀 当你们是一群为了房子而默默忍受的小白鼠 而你的后代再这样的购房环境下依然只能默默承受 不维权 你的下一代下下一代 依然只能在这样的规则下生活 买房子 

最后告诉你 我都不敢说自己是传说 你居然说了 
菜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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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5 19:00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是谁在自己给自己身上抹着掩盖人渣味的香水,披着一幅道貌岸然的皮囊舞着君子剑暗劲里使着“葵花宝典”?唯“隔壁的”岳不群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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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表于 2013-4-15 20:06 | 只看该作者
开发商擅自调整规划 , 改变用地性质和房屋用途 , 致使规划范围内的小区容积率、绿化率、大区公建和小区配套设施发生变化的行为 , 对业主来说 , 造成了合同的根本违约 , 开发商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 " 当事人订立合同 ,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五条 "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 视为要约。 "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 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 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 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入违反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之规定。本案中 , 业主与开发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 双方的买卖行为除应受《士地法》、《房地产管理》约束外 , 还应受《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约束。开发商根据《土地法》、《城市规划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其对所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依据规划、设计要求实施开发建设。如果开发商依经批准的新城小区规划总平面图 , 取得了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商品房预售许可 , 并为了实现销售依其制作的任何宣传资料、售楼书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要约时 ,该要约行为对开发商就具有约束力 , 一旦有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根据其要约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 即构成承诺 , 宣传资料、售楼书等均构成合同的附件 , 未经买卖双方许可 , 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 , 否则 , 将对另一方造成严约 , 应承担违约责任。

我来给你扫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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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发表于 2013-4-15 20:28 | 只看该作者
刘雨潇 发表于 2013-4-15 18:38
实话说 你一点都不专业 首先哥是个男的 其次哥在这个行业比你早 也比你久 再者 没有谁在交房的时候看 ...

“哥长期在外工作,做的也是房地产行业”,“其实,我也不算业内人士啦,只是工作跟这个行业有关罢了~”(8楼),“就是一个地产行业人士,所以才会有个系统的分析,知道通过哪几方面去了解原委,再说了,我早就强调过我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专业人士,只是工作跟这方面有关罢了”(7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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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发表于 2013-4-15 20:46 | 只看该作者
没钱的人闪过,有道理.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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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发表于 2013-4-16 05: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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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发表于 2013-4-16 14:03 | 只看该作者
程默 发表于 2013-4-15 11:15
业主有业主的托,开发商有开发商的托,政府有政府的托,跟帖回帖发帖的都是托,托就是托这个论坛表达自己的 ...

换了个名,继续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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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发表于 2013-4-16 14:25 | 只看该作者
隔壁的 发表于 2013-4-12 15:31
朋友,我既然决定发这个帖,就已经有心理准备面对你这样的质疑的了。
不过,还是让我来告诉你什么是托吧 ...

你这不叫托,是印象开发商请的枪手来安抚所以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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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6 16: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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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的 2013-4-16 10:16
别让人笑话了,你还是个男的。没见过男的如此尖酸刻薄,你就是个不伦不类的可怜人罢了:出了问题,不是想办法解决问题,而是逢人就咬。说句不好听的,畜生罢了
首先,用个不男不女的网名,企图做啥呢?其次,有着着不男不女的行为,将尖酸刻薄演绎地淋漓尽致,再次,打着版主的名义,到处复制一些条文就以为自己是专业了,幼稚至极!
貌似,貌似那么多的业主,没人比你更聪明;貌似印象那么多专家,没人比你更专业;貌似政府那么多官员,没人比你更操心!
笑话!讽刺到了极点!就你这样的人,也就只有在网络上撒野的份了,到了现实生活中 ,你连个鸟都不是,。哦,抱歉,忘了你根本就没有,再次刺痛你的伤心事了。
你继续复制吧,撒野罢,甚至可以利用你那“不得了”的版主身份,进行“适当”的删帖和屏蔽,甚至拉帮结派进行反攻击,你做出什么荒谬的事情来,我都不会觉得奇怪的,毕竟畜生的逻辑是人永远理解不了的。
最后,不用跟我强调你比我更专业,做那个行业更久,因为再怎样,你也只有这点能耐,也只是个井底之蛙巴尔,用时间来衡量专业本身就是最大的可怜虫。
再悄悄地透露一个秘密给你,不要说什么ID是新注册的,可见从没了解热线和上过论坛。哥的另一个ID发表的帖子是你崇拜至极,几乎每帖必回,甚至设精。由此可见,你就是一条无知的可怜虫!同样一个人,发表着跟你利益不想冲的言论,你可以崇拜献媚发表着跟你利益想冲的言论,你就开始攻击和瞎咬,你还有什么原则可言呢?任何行为只不过利益使然,而不是心性使然。
复制啊,黏贴啊!让别人知道这才是真正的你,至于素质不素质,不是看你对一个人、一件事怎样,而是世界观、价值观以及每一个细节行为,俗话说见人说人话,见鬼就要说鬼话。对于你这样的人,就得以贱制贱,否则你还得瑟到抽筋,不给你点教训,你只会瞎咬到其他人罢了。
H7N9尚未告一段落,我可不想疯犬症蔓延赤壁,佛家说得好,除恶即扬善,赤壁就是因为有你这种唯恐天下不乱的人才搞得乌烟瘴气,能除就除,除不掉也让你知道你的真正嘴脸,再次抱歉,一不小心又给你的人模狗样给骗了,以为你还是个人,哈哈!

你说这叫人情何以堪 也不知道戳中了他那里 天天上我家门口去骂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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